從 擄 到 之 地 歸 回 的 人 向 以 色 列 的 神 獻 燔 祭 , 就 是 為 以 色 列 眾 人 獻 公 牛 十 二 隻 , 公 綿 羊 九 十 六 隻 , 綿 羊 羔 七 十 七 隻 , 又 獻 公 山 羊 十 二 隻 作 贖 罪 祭 , 這 都 是 向 耶 和 華 焚 獻 的 。
Those that had been carried away, the sons of the captivity, offered burnt offerings unto the God of Israel, twelve bullocks for all Israel, ninety-six rams, seventy-seven lambs, twelve he goats as sin; all this was a burnt offering unto the LORD.
Continue reading Report error