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 傷 還 傷 , 以 眼 還 眼 , 以 牙 還 牙 。 他 怎 樣 叫 人 的 身 體 有 殘 疾 , 也 要 照 樣 向 他 行 。
breach for breach, eye for eye, tooth for tooth; as he hath caused a blemish in a man, so shall it be rendered unto him.